情侣分手签下40万的协议有效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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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芳和小龙同居五年后分手,俩人分手时签署了一份“分手协议”,约定:小龙支付小芳青春损失费和经济损失共40万元。

  签订协议后,小龙随即付给小芳10万元,之后便一直找理由推脱,不愿再支付剩下的30万。小芳根据分手协议,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小龙给付分手费用,小龙则在庭审中反驳说该协议无效,双方自愿恋爱,不存在分手费。

  法院判决:

  一审法院认为,这份分手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,没有违反法律规定,且小龙已经履行了该协议的部分约定,因此该协议有效。法院判决小龙支付剩余的30万元。

  判决后,小龙提出上诉。他在上诉书中称,两人恋爱期间,小芳没有经济损失,当初的协议是赠与协议,按照我国法律规定,赠与协议可以撤销。他现在经济能力无力支付该笔费用,主张撤销。

  二审法院认为,该协议在双方同居多年后分手时达成,协议中明确约定一方以经济损失的名义,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财产。两人同居多年,小芳所付出的时间、精力与感情都是代价,不属于无偿的赠与,不享有撤销权。最后,二审法院维持原判,驳回上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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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名称:情侣分手签下40万的协议有效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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